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3632号
原告:***,男,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迟芳,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华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守成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威建材有限公司、***、迟芳、**、***、**、**、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守成撤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守成负担,应退还原告*守成467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