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325民初555号
原告:临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湾市。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临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临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8503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经营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木材等的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承建了位于费县鑫星君樾建筑工程项目。双方经协商达成板材买卖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板材用于被告承建的鑫星君樾工程项目,并约定被告按月支付货款。自20020年12月开始至2021年6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板材,被告收到板材后,给原告出具收料但。被告前期基本能够达到月结款项,但是后期剩余货款268503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拖欠至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265132元,于2024年2月8日前偿还130000元;余款135132元,于2024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约还款,原告临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如逾期,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则自愿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原告临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依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上述款项全部到期,原告临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全额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664元(已减半)、保全费1970元、保全保险费580元,由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