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9民初77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现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