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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9民初77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现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