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1515号
原告:青岛多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广源丰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坛二路17号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坛二路17号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多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广源丰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多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