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175号
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