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长仟村规划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审被告: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坛二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催缴上诉人缴纳案件受理费并释明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后,上诉人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衣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