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民特21号

申请人:***,女,1998年11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施秉县村民,住该县。

申请人:**1,男,2017年7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施秉县村民,住该县。

法定代理人:申请人:***,女,1998年11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施秉县村民,住该县,系**1之母。

申请人:**2,男,2018年9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施秉县村民,住。

法定代理人:申请人:***,女,1998年11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施秉县村民,住该县,系**2之母。

申请人:肖尺军,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村民,住该县。

申请人:陈建双,女,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村民,住该县。

申请人: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旗路人民广场Y1幢1层7号。

法定代表人:张鈜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江,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现任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1、**2、肖尺军、陈建双、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肖祥飞工伤死亡赔偿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经黄平县旧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1、**2、肖尺军、陈建双赔偿因肖祥飞工伤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抚恤金等共计1028888.00元;

二、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1、**2、肖尺军、陈建双等5人支付赔偿款50000.00元(此款打入肖祥飞弟弟肖祥武的银行账号内),司法确认后付950000.00元,剩余28888.00元在***、**1、**2、肖尺军、陈建双5人提供死亡证明等工伤保险报销材料后付清;

三、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协议赔偿后,***、**1、**2、肖尺军、陈建双等5人不再享受对肖祥飞工伤死亡产生的赔偿权益,并承诺与肖祥飞有关的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赔偿权利;

四、***、**1、**2、肖尺军、陈建双等5人承诺仅此5人有权主张肖祥飞工伤死亡的相关权利;

五、肖祥飞死亡的赔偿款项,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江具体办理并代为支付,2020年4月24日支付的50000.00元作为丧葬费打入肖祥武的银行账户内(账号:62×××71),司法确认后将950000.00元打入肖尺军的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88),其中156000.00元为***享有,待***办好账户后转入其个人账户,156000.00元作为**1平时生活和学习的相关费用,156000.00元作为**2平时生活和学习的相关费用,156000.00元作为肖尺军的赡养费,99444.00元作为肖尺军的抚恤金,156000.00元作为陈建双的赡养费,99444.00元作为陈建双的抚恤金;

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1、**2、肖尺军、陈建双、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经黄平县旧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给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任家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