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2民初66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居民,住三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王辰光,贵州德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旗路人民广场Y1幢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李胡田,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居民,住关岭县。
被告:张道鑫,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居民,住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道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其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