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执异35号
案外人:李其琴,女,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案外人:付某,男,2013年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旗路人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47063764X。
法定代表人:李胡田。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鼎元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其琴、付某提出异议,请求解除(2019)黔0181执1643号执行案件中对位于贵州省汇川区房屋的查封并将该房屋返还给李其琴、付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0年8月6日,李其琴、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李其琴、付某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其琴、付某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杨孝元
审判员 程 丹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