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3731号
原告:**全,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五岳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RY4B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国道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535909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全诉被告贵州五岳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全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计3027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