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6599号
原告***。
被告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存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