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12执恢36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乐昌,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茂云,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赵崇新,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刘林吉,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乐昌、张茂云、赵崇新、刘林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云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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