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安居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临沂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