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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064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417420X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63241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澔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DP0CD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澔洋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3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