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府谷县奥维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2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奥维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乃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奥维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府谷县奥维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榆林分行府谷支行账户内XXXXXXXXXXXXXXX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府谷县奥维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榆林分行府谷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84871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案件专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举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