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22执9号
陕西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县**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陕西**乾元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陕西**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府谷县**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陕西**乾元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共同给付工程款590000元及利息损失208200元,共计798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以电话通知二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于2018年1月10日到庭,并告知二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90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208200元,共计798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626元、执行费10382元。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府谷县**
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榆林分行府谷支行账户内XXXXXXXXXXXXXXX有足额可供执行存款,故本院作出(2019)陕0822执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该账户内存款84871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案件专户内。
3.2019年1月10日,二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准时到庭,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领取案款。
4.2019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武鸿伟向本院递交支付案款申请书,并向本院说明,由二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案款813743元(包含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共798200元,迟延履行金9917元、代付案件受理费5626元),其余案款自愿放弃。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13743元,剩余34967元退还被执行人府谷县**加能焦电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
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22执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