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609号
原告:玉环江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鳝塘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大林村4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玉环江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玉环江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玉环江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