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380号
原告: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大林村4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4栋9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