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12517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文种南路8号***7-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姣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