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3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受偿2613800.00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