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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3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受偿2613800.00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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