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388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宝利路9号亿泽新疆大厦A幢001306东起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甲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甲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早发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