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6257号
申请人:万欢,男,彝族,住大方县。
被申请人:贵州**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北区(1)**7层1号观山湖区建筑产业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E73DM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万欢与被申请人贵州**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欢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如被申请人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等额财产,查封被申请人身份信息所开具的各银行帐户。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如被申请人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等额财产,对被申请人身份信息所开具的各银行帐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万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 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