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悦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某某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4220号 原告:***,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昇,***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334357,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北区(1)**7层1号观山湖区建筑产业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E73DM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案涉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权有自由处分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祝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