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4220号
原告:***,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昇,***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334357,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北区(1)**7层1号观山湖区建筑产业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E73DM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案涉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权有自由处分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祝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