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XXXXXX********。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01月3日出生,现住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XXXXXX********。
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06月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XXXXXX********。
***、***申请执行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7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4405元及案件执行费77400元。2022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60190元(以物抵债的方式),于2022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封。三、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借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