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应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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