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民初1093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4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被告: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87984359D。
法定代表人:何彦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邱荣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兵
书 记 员 陶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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