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361号
原告:陕西鑫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园居北区。
法定代表人:徐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晴,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新公路东3号2楼。
法定代表人:何彦浩,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鑫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鑫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2元,减半收取4746元,由原告陕西鑫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