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财保8号
申请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年5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被申请人在其承包建设的黄陵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黄陵县沮河沿岸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三标段”项目主楼、地下车库和商业建设工程时,购买使用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预拌商砼站商品混凝土,截止2019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款1060970.5元,2020年4月至6月被申请人又购买了93710元的商品混凝土,2020年1月份支付申请人15万元和2021年2月份支付申请人12万元,目前共计拖欠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款884680元未付。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一直拖延未付。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黄陵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陵县沮河沿岸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三标段”项目工程款11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曹永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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