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佳地产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332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30904261X。
委托代理人:曹昊智、刘梅,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治平锦阳院内A2-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KJ8Y9Y
法定代表人:郝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三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3930411R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87984359D
法定代表人:何彦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三佳地产有限公司、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965.21元、住院伙食补助金3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480元、住院期间误工费4480元、交通费1000元,暂计57125.21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出院之后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鉴定结论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2日18时许,原告的朋友李峰刚邀请原告到延安市XX沟XX小区正在装修的新房。参观完之后,原告乘坐电梯到一楼,依照单元门出口上面“安全出口”的提示推门出去,却掉入4米左右高的深坑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延安市人民医院紧急救治,经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2、硬脑膜外血肿(右颞极);3、颞骨骨折(双肺);4、颅底骨折;5、头皮血肿(双颞);6、闭合性胸部损伤;7、双肺挫伤;8、肋骨骨折(右侧地1肋);9、创作性胸腔积液;10、皮肤裂伤(右颈部);11、皮肤裂伤(右眼上脸);12、右眼鈍挫伤;13、右眼框内、外侧壁骨折;14、双侧桡骨远端骨折;15、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原告在该院神经外科病区住院19天后转入骨科二病区,经诊断:1、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侧桡骨远骨折;3、创伤性颅脑损失;4、左侧面神经不全瘫。原告在该病区住院治疗13天。北斗雅苑小区由被告西安三佳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被告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光杰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该小区楼房单元门在没有建设完善、不具备通行的条件下交付使用,且没有设立任何警示牌、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受伤,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文 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金 金
                          书 记 员    王 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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