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IBC-D座2104室。
法定代表人:张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汤峪镇汤峪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诉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案的执行主体相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决定将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与本院执行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9日、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人民币6305645.56元、质保金725033.98元;两案诉讼费59475元;土地测绘费365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不能一次性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本院的主持下,并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陕03执97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