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汤峪镇汤峪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诉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主体相同,于2017年6月1日决定将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与本院执行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9日、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两案执行标的工程款6305645.56元人民币、***725033.98元人民币;共计7030679.54元人民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0543.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27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次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两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分文未付。2017年9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决定恢复立案执行,2017年11月29日对该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土地估价,宗地面积12666.67平方米,(合19亩),单位面积地价605.30元/平方米,(合40.35万元/亩),总地价766.71万元人民币。2017年12月22日,以每亩评估价下浮百分之二十五作为起拍价,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2018年1月22日因案外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决定撤销拍卖申请。2018年2月9日案外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被驳回,2018年4月2日因原勘测定界土地有可能不能满足本案的执行标的而变更为23亩,评估总地价为9280500.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12日再次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2018年5月14日,买受人宝鸡中辉美域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MA6XE8JL95)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宝鸡市眉县汤峪口中心大道北侧一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9280500.00元人民币。
依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金钱款项:(1)、工程款、***共计7030679.54元人民币;(2)、诉讼费共计59475元人民币;(3)、勘测定界费18250元人民币;(4)、土地估价费18300元人民币;(5)、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734180.52元人民币,执行费共计68886元人民币.以上共计7929771.06元人民币。
本案土地拍卖成交价款为9280500.00元人民币,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7929771.06元人民币,下余土地拍卖款为1350728.94元人民币。
本院执行的上海之一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69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69329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016年7月7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眉国用(2012)110号。2016年7月25日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上海之一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并约定如果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协议签订后,担保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协议内容。上述两案执行完毕后,土地拍卖余款1350728.94元人民币,支付给上海之一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足部分征得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以每亩40.35万元人民币成交价的6亩土地,抵偿上海之一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剩余债务。依据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698号裁决书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之一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金钱款项:(1)、设计费2658900.00元人民币;(2)、仲裁费共计34390.00元人民币;(3)、勘测定界费10000元人民币;(4)、执行费共计29333.00元人民币;(5)、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主张1458663.20元人民币,以上五项共计4191286.20元人民币,最终以法院执行中审核计算数额为准。综上,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眉国用(2012)110号土地,其中经勘测定界的19333.33平方米(合29亩)土地使用权作价11701500元人民币,抵偿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7929771.06元人民币,剩余款项3771728.94元人民币,用于清偿西仲裁字(2014)第698号案件执行款。(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2017)陕0326民初52号两案执行完毕,应依法终结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眉国用(2012)110号土地其中的19333.33平方米(合29亩,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作价11701500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宝鸡中辉美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MA6XE8JL95);
二、权利人宝鸡中辉美域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