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民初62号
原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691140941Y。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5436555591M。
原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志丹县畜牧兽医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0元,减半收取11395元,原告自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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