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796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川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4413元,实际由原告***承担441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