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县文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财保19号 申请人:黄陵县文康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MA718G8D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新村行政村水坪组。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黄陵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69114094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大街金泽酒店26楼。 2021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包的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店头区XX公路病害维修养护工程(XX环XX路XX段)予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1407808.16元。签订合同,机械、设备、材料到场后,被申请人付总工程款30%;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的70%,工期30天,质保期12个月,并就工程内容、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并交付使用。2023年10月18日该工程经审计,总造价为1294338.8元。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仅支付工程款40万元,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期间申请人雇佣的农民工多次讨薪,为维护社会稳定,申请人垫支了部分工资。为保证工程款足额履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对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店头区XX公路病害维修养护工程(XX环XX路XX段)应付给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给予保全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737033902257402263)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店头区XX公路病害维修养护工程(XX环XX路XX段)应付给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黄陵县文康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