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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聚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思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4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 ,住思南县。 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 处安化社区中山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 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3082.50元。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210100012011**11**13_1账户内存款 人民币13308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