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4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
,住思南县。
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
处安化社区中山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
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3082.50元。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210100012011**11**13_1账户内存款
人民币13308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