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4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
,住思南县。
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
处安化社区中山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农
村信用社联合社27210100012011**11**13_1账户内存款人
民币13308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