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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聚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思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4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 ,住思南县。 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 处安化社区中山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农 村信用社联合社27210100012011**11**13_1账户内存款人 民币13308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