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程远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81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市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神府建设。
法定代表人*增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881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执行费52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所有东风牌、江西五十铃牌、三一牌车辆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人执行上述车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