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1民初6089号
原告闫瑞,男,1984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增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瑞诉被告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瑞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瑞撤回对被告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