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71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美林,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路中段神府建设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71525908U。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美林与刘根平、李增利、被申请人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李美林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陕0881执保2726号执行裁定,将被申请人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美林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强唤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武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