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86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被告: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程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商议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 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