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长盛商砼有限公司与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保247号
榆林市长盛商砼有限公司、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长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陕0802民初9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10075元财产予以保全。现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故本院作出(2020)陕0802民初91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10075元的财产的保全。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后转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于2021年2月5日实施了解除对被申请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2610090709024501403中存款的冻结措施。该解除保全行为已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保24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5日结案。
承办人:钟改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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