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4民初1585号
原告:侯某,男。
原告:**,男。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大街体育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四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2,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1,公司负责人。
侯广波、**与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侯广波、**于2021年1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侯广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4元,减半收取计4602元,由***、**负担。
审判长彭智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雷振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