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5执3765号
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申请人欠款19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9200元,下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
2.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92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88元由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