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未知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2921执异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姜辉,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启,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大街体育场对面。
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街。
本院在执行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在本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申请复议。
审判长任红蕾
审判员冯华
审判员朱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浩
书记员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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