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78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555672724E。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与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媛媛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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