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四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东大街体育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