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2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乾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强军
被执行人陕西平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乾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平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平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西安乾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案款本金305800元,执行费4487元人民币。申请人未受偿305800元人民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2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