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

石泉县三、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2执828号
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偿还商砼款1859794元、违约金261377.98元及利息228406.89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7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至此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2执8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