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2执346号
***、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劳人仲案字(2021)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给付赔偿款93700元。另本案需缴纳执行费130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账户汇入了本案执行标的款937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1306元,现本案执行标的款937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劳人仲案字(2021)17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给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2执3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