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282号
原告: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向阳路东三角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436196657K。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石泉斯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R8G78Y。
法定代表人:陈宗海,总经理。
原告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石泉斯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家艳
书 记 员 李红怡